项目概况
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0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C-JLZB-2024-429
项目名称: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41.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编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预算 |
SJLDL20240511004JCXM1-1 | 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 5,290,000.00元 |
SJLDL20240511004JCXM1-2 | 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 120,000.00元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至 2024年10月31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方式:投标人自行登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载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0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1月0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招标条件
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0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2、项目编号:HC-JLZB-2024-429;
3、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1621号;
4、采购内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5、采购金额:5,410,000.00;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7.1分包信息:
编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预算 |
SJLDL20240511004JCXM1-1 | 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 5,290,000.00元 |
SJLDL20240511004JCXM1-2 | 2024年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 120,000.00元 |
7.2合同履行期限:
01标段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
02标段监理服务期: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备案及审计结束为止(施工工期延长的,施工和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均顺延且不增加监理费用)
7.3项目地点:省直机关办公区;
7.4质量标准:
01标段施工: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02标段监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7.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1)按照现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采用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分公司)。
(4)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规定。
(5)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价格分加分。
(6)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价格分加分。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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