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房屋出租
· 2023-12-29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福建省大田桃源国有林场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
出租方联系人 | 魏秋桂 | 出租方联系人电话 | 18950907010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5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6.15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6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6.65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7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97.34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8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95.01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9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6.65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10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6.15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11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6.65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1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97.34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2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95.01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3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96.65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仅作为办公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福建省三明市林业局 | 批准文号 | 明林场[2023]19号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4.09 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个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363.60平方米 | 租赁期 | 5年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2个月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 1 年 涨幅 3.00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3个月支付,押金为2个月租金。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水、电、气、热等根据实际计量的情况缴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本项目租金挂牌价不包含物业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等其他费用。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对承租单元进行内部装修或进行任何改建,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遵守管理机构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在未获得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所需的有关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部门的审批)手续前,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或改建。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挂牌期满后,如只产生一家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认最终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扣除保证金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3、承租方不得使用或允许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播音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也不得使用承租单元进行非法政治活动。4、除非得到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进行转让、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让予使用权。5、承租方应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业主/用户手册》、《装修手册》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管理机构就大厦和公共区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险等不时所制定的规定。6、成功承租标的后,同意向北交所交纳年平均租金5%的交易服务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单位身份的为在北京市范围内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失信惩戒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准。2、自然人身份的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失信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记录为准)。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6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经济补偿费: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 2.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未履行本项目承诺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承租方未能在15个工作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 5.承租方没有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押金及租金的。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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