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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漖村内出租土地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站项目招标公告[招租中]

· 2024-02-18

洛浦街上漖村出租土地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站项目交易公告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223下午3点在洛浦街道办事处对洛浦街上漖村内出租土地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站项目进行公开竞投,本项目采用举牌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投。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上漖村非机动车充电桩用地(资产编号:011381004007-01-0005

资产地点

上漖村育英东路10号北侧、洛浦路96号之一西南侧(海滨花园海怡阁10号铺东侧)、上漖小学东侧

竞投方式

举牌竞投,价高者得

资产类别

公益性资产

合同年限

5年(合同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资产用途

自用

占地面积

49上漖村育英东路10号北侧(占地面积约12平方米)和洛浦路96号之一西南侧(海滨花园海怡阁10号铺东侧)(占地面积约36平方米)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上漖小学东侧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

交易底价

18元/㎡/月(含税)

租金递增方式

交易保证金

2万元

合同保证金

2万元

二、竞投资质要求:具有建设及运营充电桩资质的公司,竞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竞投保证金银行回单。

三、投标个人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

四、本次项目采用价高者得确定竞得人,第一次举牌为底价,往后次举牌在上一次报价的基础上增加1;不高于最低拦标价的20%。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领取资料时间202428日至2024222,上午9:00至11:30、下午2:30至17:0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上漖村委会财务室索取竞投详细资料。

2.报名登记时间:2024222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竞投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南街155号便民服务中心(和悦大厦一楼)报名受理处登记报名,受理处负责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给竞投者。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4222下午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人本人以转账方式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城支行

银行账号: 06181975000000490

交保证金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有意投物业的人士先到上漖村委会财务室领取银行送款单,再到银行交纳竞投保证金,然后将《银行送款回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南街155号便民服务中心(和悦大厦一楼)报名受理处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请投标者先自行用A4纸复印身份证,凭身份证复印件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并提供本人退款账号。多谢合作!)

七、交易时间: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2024223日下午3点前,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洛浦街办事处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交易说明:

1.凡交纳竞投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交易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参加竞投,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2.只有1名竞价人参加的,以底价成交;如竞价人放弃承租该物业的,我社将没收该项目的竞投保证金。

3.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参加的,应当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方式交易进行,价高者为中标。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每次报价不得超过底价的20%,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如果竞价人全部不竞投(举牌),采取现场摇珠或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者,该项目的价格以底价成交。如中标者放弃承租该物业,我社将没收该项目的竞投保证金。

4. 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个人或单位参加竞投的,应于2024222日下午5:00前向洛浦街三资管理交易中心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经本中心确认后方可在竞投中主张优先承租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的优先承租权。竞投现场同时存在2个(或2个以上)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最高价竞投人,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5.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6.项目标的物只可建设经营非机动车充电桩或充电柜的用途使用。

7.充电站和充电柜需配置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安全设备。建设充电设备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8.承租期满,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自行将自己的一切可移动的设施、物品(包括杂物)全部搬迁完毕,承租方投入的所有固定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装修、供水、供电管线、消防设备、原有配套的独立变压电柜及其水表、电表全部配套设施,用电设施等承租方为充电桩及充电柜建设的设施应在交还该场地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借故拆除或损毁、损坏,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已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按损害情况予以赔偿。

9.未尽事宜,请详细阅读《土地出租合同》(样本)

九、备 注:1.每一标书收取资料费 100 (该费用由上漖村现金收取并开具收据,无论竞投人是否中标,该资料费都不退回)

十、温馨提示:

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必须在摘要栏中注明:XXX(姓名)交纳XX项目的交易保证金。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不接受任何方式的现金缴款和副卡转账。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基本账户名称必须与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原则上,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收到的交易保证金款项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如遇到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进行交易保证金的处理,则顺延5个工作日。

十一、特别说明

1.本次竞投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2.合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合同转名的,必须向村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方可。

3.竞投人必须认真阅读竞投公告和合同文本等相关条款,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便视作完全同意上述资料的各项条款,并对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款无异议。

4.凡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中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禁止报名参与竞投。

5.在报名截止期结束前,竞投人在洛浦街辖区内有拖欠村集体租金的(无论在履约期间还是履约期满)取消竞投资格。

6.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竞投,不能串标,如发现有向其他竞投人士或原租户索取茶水费、好处费等财物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行为或暗示性语言、信息的),均取消本次竞投资格,且将其列入洛浦街诚信黑名单,列入洛浦街或番禺区诚信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将取消以后参与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资格。

7.禁止进入交易场所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竞投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录音,不允许非竞投人进入竞投场所。

8.本公告同步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网站对外公布,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十二、投诉和咨询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洛浦街三资交易中心;联系人:陈绚、楚君(34708776)

咨询地址:洛浦街上漖村委会;联系人:曾慧珊34709033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27




土地出租合同(样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概况

1.甲方依法享有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该出租范围内。

2.甲方将位于漖村育英东路10号北侧、洛浦路96号之一西南侧(海滨花园海怡阁10号铺东侧、上漖小学东侧闲置土地租给乙方使用(下称:合同标的物),面积为49平方米。上漖村育英东路10号北侧土地、上漖小学东侧土地未领取土地证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800027号,洛浦路96号之一西南侧(海滨花园海怡阁10号铺东侧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800029

乙方已确认甲方出租的土地情况并作现场实地视察,对甲方的土地现状及权属情况清楚了解,并同意承租。

3.合同标的物只可建设经营非机动车充电桩或充电柜的用途使用。

二、 出租期限

该地块出租期限为5年。从2024 日起至2029 日止(免租期从签订合同当天至当月底,期间的月租金免收,其他使用物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所交的交易保证金20000(大写:贰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情形由甲方一次性把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收回乙方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费用标准

1.乙方提供充电设备、安装直至到投入使用,因使用合同标的物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照政府电价按时支付电费。

2.租金按土地总面积49平方米计算,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大写: 元整),租金按收取,租金无递增,直至合同期满止。

3.免租期届满后,乙方必须于每个月5号前以转账的方式将该月租金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出具发票,发票为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场地租赁)。

4.租金转账到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账号:959905001000002491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华南新城支行

5.租赁期内,若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水、电用量的必须以甲方名义申请,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水费按照水务公司及主管部门公布价格收取,电费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定价正常计收(租赁期内如遇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对电费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按照最新定价执行),独立水表、电表损耗另计。

四、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出租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2.甲方需确保电表接口在充电站直径范围30米内。从电表至充电站的线路铺设和铺设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3.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低压电源接入点到充电设备端的电力接入的施工和材料费用。

4.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行管理,自负盈亏,甲方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享有承租土地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2.乙方负责低压电源接入点到充电设备端的电力接入的施工和材料费用乙方负责建设非机动车充电桩或充电柜,建设非机动车充电桩或充电柜的施工和材料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4.乙方仅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出租、转租、买卖(转让),不得对外提供抵押担保。

5.承租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6.该地块用途仅限于建设非机动车充电桩或充电柜,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私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作带有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其他非法经营,如违反合约规定,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自行对其充电桩或充电柜及相关设施负责,因充电桩或充电柜故障或其他实施造成的侵权或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由于充电桩、充电行为或其他配套设施给甲方、村民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或造成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8.乙方应对其经营的充电桩或充电柜做好日常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所有设备设施符合室外安全运作条件(如:防雨、防晒、防水淹等功能)以及配置漏电断电设备、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等,以预防火灾、漏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但事故发生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需要对每套设备须购买保险(责任险)。

10.乙方有义务确保现场作业/设备使用过程安全、规范。乙方必须在场地内需提供安全使用设备的明确指引或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用户使用,明确标注、提醒使用人禁止的相关事项,因实际使用人操作不当导致的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情况提出建议,包括但限于:充电桩设备的数量、设备或车辆停放间距或摆放位置、安全设施配置等。若甲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有权采取停电、停用等措施。

12.承租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自行将自己的一切可移动的设施、物品(包括杂物)全部搬迁完毕,乙方投入的所有固定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装修、供水、供电管线、消防设备、原有配套的独立变压电柜及其水表、电表全部配套设施,用电设施等乙方为充电桩及充电柜建设的设施应在交还该场地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借故拆除或损毁、损坏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损害情况予以赔偿

五、税费规费缴交

乙方在承租期内,应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六、征收、征用、不可抗力

(一)在承租期内,如遇到上级政府需要征收、征用(如扩(开)路等)合同标的物、或者村发展需要(包括第三人投资翻新改造、村容村貌升级整改、三旧改造等,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等原因,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出租责任和承包责任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此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个月后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在这个月应该继续按本合同缴交相关费用给甲方)。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个月内搬迁清场、交回合同标的物给甲方,并交清所有应交费用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再向乙方作其他任何补偿。上级政府征用该地的补偿款和上盖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款等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未被征用部份则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二)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书面协议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在出租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一)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无偿收回出租物,如合同履约保证金未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超出部分乙方仍需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物;

2.损坏承租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物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或拒绝修正的。

(二)乙方在租用期内,必须自觉遵守和履行本协议条文的有关规定,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金、水电费和其它款项的,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2个月没有缴齐款项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承包范围的供水、供电措施,解除本合同(已收租金不予退还无偿收回出租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招租。期间造成乙方的停业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讨。

(三)合同期满,乙方应于本合同效力终止的当天内交还合同标的物。乙方逾期不交还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标的物内的所有物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收回合同标的物并任意处置标的物内所有物品。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直至乙方迁出时止,由此造成乙方的停业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合同期满乙方交还甲方合同标的物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影响合同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如有损坏,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在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其违约引起的纠纷,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交通费、赔偿给第三人费用等等)由乙方承担

九、合同纠纷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街相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洛浦街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和洛浦街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如需鉴证,鉴证费由甲、乙双方各付50%。

十一、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十二、联系方式

本合同列明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列明地址作为通知的有效送达地址,一方通过邮递方式向另一方地址发出通知,自邮件妥投之日视为已经送达。邮件无人签收或拒收的,退回之日视为已经送达。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视为送达成功。

双方同意以上述地址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判决书等的诉讼文书,自法院邮件妥投之日视为已经送达。法院邮件无人签收或拒收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乙方营业执照

2、标的物范围

甲方(盖章):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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