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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110号)锦州辽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

· 2024-05-14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锦州辽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69号 所在地区 210000 - 210700
法定代表人 何悦 成立时间 2010-11-17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00 (人民币) 企业类型 A19002
经济类型 A05006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69号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物业服务;清洁服务;房屋租赁;停车位租赁;建材、涂料(除危险化学品)、日用品销售;花木租赁;家政服务;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修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55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 4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债权金额(万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1 何悦 42
2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40
3 刘洪顺 14
4 董丽凤 4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88.052427 0.234321 0.222605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63.878696 10.315109 53.563587
审计机构 辽宁鑫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4-03-31 19.263420 -10.856817 -10.856817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月报 52.247811 9.541041 42.706770
备注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否(不放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辽鑫评报字(2024)第D141号及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辽鑫越审字【2024】第002号审计报告。2、审计报告显示:查询得知物业公司现办公用房共2处,分别位于:古塔区辽工东苑二期北侧东车库二层配套物业办公室(11个开间),面积约3.3*11*13.06+3.3*6.53=495.6平方米。其中机房、监控室、休息室约占51.6平方米 ,古塔区辽工东苑一期22-6号住宅东一单元一层东户,房间内有公用设施控制柜,现为物业仓库。学校登记该房屋产权为辽宁工业大学所有,建筑面积为135.31平方米,如物业公司继续使用,需与辽宁工业大学签订使用协议。3、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何悦对转让标的在同等条件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详见本项目交易方式说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在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产生最终报价后须向大连产权交易所表示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转让方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69号第六教学楼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800.0
经济类型 A05002 企业类型 A19002
所属行业 L72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006768876762 经营规模 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4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0%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210000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单位名称 辽宁工业大学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常委会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 2024-04-22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辽宁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详见受让登记申请书,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4、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资产交接,并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30个日历日内,配合转让标的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签署《交割确认单》。(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并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 30个日历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不得使用辽工等与辽宁工业大学相关的字样。(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7)同意自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须对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股东权益及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全面接受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方案。(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7、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允许
信息公告期及联系方式




信息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F A10004
交易方式说明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1)如只产生一家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由该等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视为其他股东均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下述情形处理:(1)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同时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1)先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按照下述方式确定对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最终报价:①如只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有权在原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最高报价方有权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2)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限期内),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向大连产权交易所表示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续交易程序按照下述情形处理:①限期结束后,未征集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②限期结束后,征集到一家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③限期结束后,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由该等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加价幅度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其他附件材料
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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