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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70号1-3层房屋3年租赁权

· 2024-06-03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70号1-3层房屋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1687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6-0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6-17

出租底价

5676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宣小姐、陈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367、0571-85085587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70号1-3层房屋

坐落位置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70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出租方提供的西湖区财政局公文处理回复单([2021]152号)及中共西湖区财政局党委会会议记录租赁房屋已无偿划转至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701-3,租赁面积约为437.99㎡。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567600元/年

出租面积(㎡)

437.99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履约保证金5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承租方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用途要求

合法生产经营。不从事或引进P2P或容易引起群体性涉及维稳的业态;不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用于从事足浴,棋牌等娱乐行业。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装修保证金5万元,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按照该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出租方对承租方因使用租赁房屋合法经营任何有关业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各种审批、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4)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用于合法生产经营,并遵守国家、本市和现时承担物业管理的企业所制定的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不从事或引进P2P或容易引起群体性涉及维稳的业态;不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用于从事足浴,棋牌等娱乐行业。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房屋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5)因经营确需对房产进行改造,或对大楼公用设施(供水供电、消防、排污排水系统等)进行整改的,承租方应将改造方案及施工时间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和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施工,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如承租方拒绝停工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上述改造、扩容完工后,应通过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改造、扩容后引起的所有风险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于是否满足其要求条件不做任何保证。(6)在租赁期内,未提前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与他人交换各自租赁房屋,或将房屋部分或全部提供给他人使用。(7)租赁房屋的交接: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3、本项目房屋交付、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13758248309、15381080219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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