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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子江大道(华侨城段)污水建设工程施工

· 2023-02-21

项目名称: 扬子江大道(华侨城段)污水建设工程
标段名称: 施工
项目编号: BHX220003
标段编号: BHX220003-01SG
发包人名称(招标人):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名称(中标人): 南京雨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 2022-07-14
签约合同价(万元): 1329.3822
工期/服务期(日历天): 150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杨骏
执业资格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注册证书号: 苏232161713023
工程内容: 发包人(全称):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扬子江大道(华侨城段)污水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扬子江大道(华侨城段)污水建设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建邺区扬子江大道北侧,西起华侨城周边道路1号路,东至华侨城周边道路4号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宁新城委投字[2022]36号 4.资金来源:国有财政 5.工程内容:敷设DN500球墨铸铁管790m(开挖施工),d800钢筋混凝土1308m(顶管施工),新建污水检查井33座,逆作法施工污水检查井10座,顶管工作井6座,顶管接收井6座等 6.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管道、土石方工程、道路破除及恢复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6月15日(暂定,最终以经发包人同意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1月12日(暂定,最终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上述日历天包括高(中)考、雨(汛)季、节假日、农忙、各级重大活动期间、省市各级领导对工地进行视察、国家公祭日、扬尘管控等不利因素对工期的影响。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性验收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要求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加盖发包人公章的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全部使用水性建筑涂料。 5.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作为本项目全过程代建单位。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南京市建邺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198号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联行号: 联行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加盖发包人公章的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无。 1.3法律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并受其约束。双方还应遵守江苏省、南京市有关工程建设类的相关法规、规章(包括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专业及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所阐明的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考核指标国家、行业、专业和南京市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其颁布的标准、规范最为严格者为准。 行业标准及规范均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对于国家及行业内无明确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必须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由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有关工作的固定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加盖发包人公章的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解决。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之日14天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蓝图)6套,电子版1套,其他有关资料1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涉及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根据各专业图纸的增加和变更,及时做好图纸的汇总和更新。 承包人在收到图纸后的【7】个工作日内详细审阅施工图,确定其深度及精确度,并保证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规定的变更情形外,不会以图纸为由向发包人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支付费用。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规定的变更情形外,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图纸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图纸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须返工者,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工期,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1.6.3如因施工需要,必须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并对其深化设计图纸负责,如因承包人设计原因导致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自费予以返工,工期不予延长,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前述深化设计工作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此保证,其(包括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本合同下提供的对图纸进行补充和深化的文件、图纸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给发包人的任何设计、图纸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仅得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或者用于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直至发包人书面允许披露为止。此项保密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开工报审表(2)施工组织设计(3)总进度计划(4)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总计划(5)工程款支付计划(6)合理化建议(7)设计变更、签证申请报告(8)月度完成工程量统计表(9)次月工程进度计划(10)次月甲供材料使用计划(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通知(12)乙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检验试验报告(13)专业工程分包申请(14)暂停施工通知书(15)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16)工程款申请单(17)竣工付款申请单(18)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9)竣工资料(20)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21)最终结清申请单(22)应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报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开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计划和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统计表和应急预案;(2)每月25日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购材料清单进度计划,以及下月进度计划;(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制定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手续,上报资料要求及上报时限应严格执行,逾期申报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对该工作内容要求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权利的申请,发包人将不予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事件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申请资料(具体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并说明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提交申请资料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事件实施完成后14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完成报告(具体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并附有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意见;③如因承包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原因被发包人退回超过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承包人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4)每周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工程总进度、需要材料及所有索赔事项等。发包人收到报告以及发包人代表/监理人的审阅和意见(或不提出意见)不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报告中所述及事项,或同意减少、免除与报告中事项相关的承包人的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或责任;(5)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每周还须提供工程进度图片;(6)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根据发包人的具体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技术方案及资金需求预测等相关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已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修改后再次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上述文件书面资料不少于一式肆份,如提供的份数无法满足需求,承包人需无偿另行提供,承包人需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内为场内交通,规划红线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已勘察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提供。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当实际工程量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15%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可以对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按招标控制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投标总价/招标控制价总价)作为该子目的调价基准价;如投标报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调价基准价,则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仍执行投标报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如投标报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调价基准价,则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按调价基准价予以调整。除以上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其余均不因工程量偏差而调整综合单价。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通用条款 2.1 条第二款不适用,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无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不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对施工过程中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工程量、设计变更等签证、分包单位的确认、工期的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职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 2.4.2提供施工条件 通用条款 2.4.2 条不适用。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承包人自行协调电源接口,并负责接入施工现场。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的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所需费用,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列示,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同时施工中发包人不考虑任何施工条件下,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承包人的任何额外补偿。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2)承包人自行协调水源接口,并负责接入施工现场。从水源接口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自来水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所有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3)施工所需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自行向有关部门支付,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如后期其他承包单位接水、接电,承包人须配合其他单位接入并按照供水、供电部门价格收取费用,不得加价。配合接水、接电的管理费及措施费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另行向其他承包单位收取。 (4)现场施工场地及公共道路以承包人投标前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必须到现场充分勘察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材料运输及堆场、机械进退场、桩机打桩时移位所必须的临时运桩道路、场地硬化及工程结束后拆除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承包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该类因素,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接受以此类理由提出的额外费用和延长工期要求。 (5)发包人不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承包人应自行组织和完成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设置,考虑施工生活区、加工区、材料堆放、施工通道、措施设备等的合理安排,尤其是现场临时出入口施工通道方案,须满足本合同的施工及配合后期渣土(泥浆)处置运输车辆进出场要求。承包人须按照城市市容管理及环保部门的验收要求,设置冲洗平台、购置并安装洗轮机等设备,设备安装后移交发包人所有,以上涉及到的所有费用承包人须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4.3 提供基础资料 通用条款2.4.3不适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组织管线交底。承包人应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并实施对无法迁改管线的保护措施,对自身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由发包人上级集团公司出具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报告、施工技术管理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质量试验资料、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施工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竣工图、工程施工影像资料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Auto CAD计算软件绘制的反映各类变更和工程实际状况的竣工图6份,光盘2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2份,费用自行承担(若竣工图套数不够,费用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电子版。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做好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接到发包人通知7天内负责将现场所有临时设施拆除,按发包人的清理标准将建筑垃圾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承包人拖延,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一切因考虑不周而发生的问题。 3)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土方开挖和地下结构施工时支护体系可能出现的险情及其它特殊紧急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在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便在出现的险情及其它特殊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施工现场围垱、出入口设施应满足发包人及市容管理的要求,履行投标承诺并达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场地与市政道路和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畅通,并自行解决好与四邻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问题,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调整。 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应在第二笔进度款支付前完成,并提交书面清标报告作为支付第二笔进度款的依据,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第二笔进度款。同时,过程计量中承包人应配合监理、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工程量、价款进行核对、确认。 6)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发包人、监理、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施工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承包人应能及时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 7)承包人在工程开始施工前,须检查已由其他人完成之项目部分,确认其位置、尺寸、质量等是否可以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并找出会影响本工程施工之处。若此等已完成之项目部分有错误或不符合本工程施工的需要,承包人须立刻(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工程开始施工后30天内)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即被认为承包人对已完的项目部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表示认可。 8)承包人须遵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对本合同或本工程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机关或单位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和通知,并按相关规定按时提交所需的申请并缴纳有关的法定费用和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否则发包人有权协助相关执法部门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等款项。 9)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相关资料,及时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不得因上述原因耽误施工许可证办理。 1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管理标准》和《临时用电安全标准化》等各类管理制度,发包人可以根据各类管理制度对承包人进行奖罚。 11)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发包人、城市管理部门要求,不得损坏污染现场工程围护设施,此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调整。 12)劳务分包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进场前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资质达不到的,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否决。 13)本工程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含拆除废弃物,如混凝土废弃块等)的清理、外运、处置(弃置)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14)承包人已自行踏勘施工现场,熟悉并了解施工环境,并结合自身施工力量与施工方案,充分考虑相应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二次搬运、垂直运输、吊装运输、地面保护、材料运输及堆场、施工所必须的临时道路、场地硬化及工程结束后拆除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计入签约合同价中,在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行调整该部分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再针对此类费用提出变更的请求。 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范围内及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安全,同时应及时向监理和发包人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决策,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相关保护工作不到位或形成隐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发包人将委托有经验的承包商对上述文物及树木进行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向承包人索赔;造成重大破坏的,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因承包人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相关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地下工程施工时,如发生自来水管、煤气管、电讯电缆破损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扑救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汇报。 17)承包人应按《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承包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金。 1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84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7)46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8)457号)文件的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或未结清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予以补全,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9)承包人用电安全、泥浆排放未按规定执行的、安全文明施工遭到投诉属实等,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同时,承包人必须进行整改满足相关要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无论发包人、监理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21)承包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修复因施工污染或损坏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上述工作未能达到要求时,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 22)高(中)考、雨(汛)季、节假日、农忙、各级重大活动期间、省市各级领导对工地进行视察、国家公祭日、扬尘管控及地方政府规定不允许施工等不利因素,期间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闲置费用,承包人已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调整。 23)本项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擅自向任何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管理费和措施费,否则,发包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按照其收取的费用的【2】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4)承包人已于投标前勘察现场,分析施工条件(工地及周边位置、水、电、环境、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渣土堆放、施工便道、临时设施的修建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施工的因素等)。承包人如因此忽视或误解场地及周围情况而导致的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等申请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于现有的施工条件将不增加任何投入,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工地及周边位置、水、电、环境、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渣土堆放、施工便道、临时设施的修建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施工的因素等)须增加投入的因素,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结算时不得调整。 2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承包人须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得另行计取。26)所有按规范要求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的常规、非常规检测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施工检测、监测、检验试验含质监站等部门的强检、抽检等满足竣工验收所需要的一切检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CCTV检测等),发包人指定检测单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以任何理由提出有关此类费用的申请和要求,发包人不予认可。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主持承包人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竣工交付、结算等方面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6天,以监理人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并以此考勤记录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之一。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不能出席必须事先请假。如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如一周有2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10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3次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如项目开工时,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位,且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到位,无论任何理由,都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一经发现,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要求在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如未履行,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每月向发包人公司上报一次。工作期间项目经理不在现场连续超过4小时需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请假,未经批准离场视为缺勤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万元/天的违约金,累计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七日内另行指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面试合格、批准,其接替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须提前2日报监理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连续累计超过5天的,须提前3日报监理同意,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经发包人同意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将拟定的分包人以及分包合同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转包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发包人有权选择:(1)解除本合同,扣除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方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的,承包人应就不足部分予以全额补足;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不拆除承包人转包或擅自分包的工程部分,但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标准的80%结算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部分的应付工程款,承包人对此无异议;或(2)将承包人转包或擅自分包的工程部分全部拆除,并由承包人重新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且承包人将无权得到转包或擅自分包的工程部分相应的工程款。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有监督权。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管养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管养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于领取中标通知书30天内且不迟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发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发包人要求,保证期限≥合同总工期);退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承包人申请后30天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详见监理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施工中或图纸中的建议,签证、设计变更、工期延期、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切事宜。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详见监理合同; 职 务:详见监理合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详见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分部分项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等的检查、检验、验收。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本项目要求工程质量目标为:工程质量必须满足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设计文件(含施工图)规定要求。同时还须做到以下要求: ①承包人应按照GB/T19002-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承包人应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技术规程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缺陷等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发包人代表同意的技术方案进行返工维修,工期不予延长,且承包人须承担质量不合格而返工修理的费用。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阶段性工程质量或者过程性工程质量有2次及以上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如承包人返工2次及以上仍不符合相关标准,发包人亦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相关部分的返工修理,如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第三人收取的费用及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包人仍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②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和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 ③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④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总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 ⑤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测量工作,并编制完整的技术资料。 ⑥不合格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修补合格。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5.1.2通用条款 5.1.2 条不适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隐蔽工程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执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4.2 通用条款 5.4.2 条不适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无需支付承包人利润。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6号)规定的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有关措施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通用条款中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所引起的费用也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②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按规范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配合发包人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高度重视工程施工时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必须跟上,对于不重视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③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第三方人身安全。 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机具损坏而导致停工,承包人承担20000元/天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还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⑤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审查认可后实施。 ⑥危险性较大需单独编制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方案经过论证方可实施。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达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承包人承诺,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火管理制度,对火灾易发区域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职工食堂卫生安全和饮水设施的安全可靠,按照现行规范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必须杜绝一切事故,承包人负责承担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方案的约定: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方案和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市容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防护围垱设施要整洁美观,必须符合发包人、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此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自行考虑,结算时不调整。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施工现场入口处应配置实名制安全通道。承包人的所有雇员和代表都应穿戴整齐,行为文明。要佩带由承包人提供的工作证,工作证上应标明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在现场期间应一直佩带在胸前。承包人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地标注承包人的名称。 ②办公区与施工区分开。承包人必须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临时搭建须经业主批准,且应整齐美观。道路及场地满足标化现场要求;工地出入口、围挡必须满足发包人和市容部门要求。所有的废水、污水排放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所有的施工垃圾、渣土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 ③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需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 ④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宁政传〔2019〕11号)、《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实施细则》(宁建质字〔2019〕6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地视频监控和环保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质字〔2018〕590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的要求,健全文明施工体系、做好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好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如承包人因违规情况被主管部门查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且发包人视影响程度保留进一步处罚承包人的权利。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预付不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不得以此费用不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支出为由而减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 6.1.9 安全生产责任 通用条款 6.1.9.1 条款不适用。发包人不负责赔偿因为发包人一般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3)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的财产损失; (4)发包人自身人员的财产损失。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经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商定后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期限:7天内。 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及合同要求编制总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发包人的建设目标),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实施。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提交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开工通知 通用条款7.3.2不适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相应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和也无须向承包人支付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三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通用条款7.5.1条不适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总工期可以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影响总工期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且影响总工期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影响总工期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且影响总工期的; (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影响总工期的;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日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经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商定后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导致的总工期顺延,而向发包人索要额外的费用或款项。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政府部门指令的停工、暂停施工作业。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为【2】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 mm以上;下雪为30mm以上; (3) 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③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算方法: A、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投标时确定的价格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B、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实际领用数量计算甲供材扣回款,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中数量和定额耗用量计算甲供材料的扣回款; C、如承包人的甲供材实际领用量超出最终审计核定的材料用量,其超出部分按照采购价增收5%的管理费;如实际用量超出审计用量的5%以上(含5%),除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外,同时处以20万违约金,上述费用均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有节约,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归乙方所有。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按发包人需求确定。部分主要甲控乙供材料、设备,发包人推荐了三个及以上品牌,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推荐的品牌采购,价格执行投标时单价。因特殊原因,承包人需要更换投标品牌的应报监理和发包人批准,且应在发包人推荐品牌内调整,否则更换的品牌必须与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同等档次或更高档次(价格不予调整)。如果采购的材料品质或投标品牌因厂家原因导致需调整原投标品牌采购的,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范围内选择,同时须满足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得到设计、监理、发包人的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无论何种调整形式,承包人均不得提出对投标材料单价的调增要求;如调整后的价格低于投标价格则由发包人收益,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由承包人采购的所有主要材料、设备在订货前一个月必须报送品牌、重要技术参数、价格和联系方式给监理和发包人,并对产品进行三方封样,作为进场验收和施工复核的依据。承包人应按规定在使用前进行材料检测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认可。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满足设计、质量及功能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不予认可,拒绝使用,且有权自行采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 (2)发包人认可的签证:a、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盖章,且跟踪审计出书面意见,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和签证时间。b、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c、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工地代表及跟踪审计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工地代表及跟踪审计必须在完工后10日内签字确认;所有变更签证对未能及时报送,事后补报的一律不予认可。 (3)政策性文件调整。 (4)其他专用条款约定规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2.1.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 (2)关于变更的其他约定: ①发包人保留变更或调整工程量及项目的权力,承包人不得拒绝变更,更不得以变更为由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②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变更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交由第三方承包商完成,并按第三方承包商报价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扣减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③变更导致工期的顺延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为准。 ④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执行。承包人应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图纸中存在的按建筑行业专业人员标准,对较明显的疏漏缺陷提出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报请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确认后,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修正指示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未尽审查义务,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返工,工期不予延长。 ⑤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设计变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本工程的设计师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⑥针对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隐蔽工程及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 ⑦办理签证时,变更、签证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变更、签证附一份造价核定单。一份造价核定单上只能申报一项内容。签证原件一式六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保留二份,监理保留一份,造价跟踪控制单位保留一份。 ⑧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承包人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该签证为无效签证。 ⑨当月发生的签证(或变更)应当当月完成签证手续,一事一报,并附相应的影像资料。(对于每月下旬出现的应当在下月中旬完成);如有金额较大的签证(或变更)或有争议的签证完成时间另行协商处理。 ⑩涉及造价、工期延长的签证必须按发包人相关流程确认,且必须有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发包人章方有效。 ?按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格式每月25日前将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成工作量提交监理与发包方。发包人每两个月根据监理签署的已完合格工程量计量及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进度款(该工程款支付凭证不作为每月工程量的结算凭证)。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必须为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 ?施工中非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发包人招标方式确定。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专业工程承包人。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认可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提出价款随直接实施书面申请报发包人审批,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经发包人确认,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直接实施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直接实施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人工工资以外,其余均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不采用。 第2种方式:不采用。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不采用。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采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当工程施工期间所有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2)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3)排水费用、降水费用、围堰费用、临时设施费用按投标报价时费用包干的风险;现场条件不利因素(包括场地环境、基础设施、气候影响等)的风险,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和各类资料能够采取或应当采取的各类措施和方案的风险; 4)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包括并不仅限于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排水工程、地铁保护费用、垂直运输费、地下管线的保护费用、甲供材料设备的施工现场保管费、甲供及乙供材料和设备的场内二次搬运费、上下力、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包括施工场地抽排水、排水费用(含排水沟、集水井砌筑、水质处理等排水有关的费用)、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种检查而发生的费用、技术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含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所相应的基础及地基加固等费用、组装拼拆、吊装线路路基加固费用等)、智慧工地费用、赶工措施费、材料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费、工程用水加压措施费、白天及夜间照明及夜间施工增加费、高压线防护措施费、环境保护费(含防噪音措施费、防污染措施费等)、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检验试验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包括的其他所有费用,以及承包人考虑应增加的其它措施费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将此类措施费项目费用考虑在内,费用标准自定,以总价包干形式计入【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均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无关,不再调整。 5)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 6)本合同中明示和暗示的风险、责任、义务;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已在投标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规范等前提下,结合承包人针对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并对本工程的各类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后确认本合同价款的。故无论发生何种情形,风险费用均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发包人工程联系单等,工程结算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原则上以中标价作为合同约定总价款,该合同总价款已包含所有发包人所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的施工图纸的工程内容所对应的价款,也已包含了承包人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所对应收取的全部费用。但该合同价格受以下条件约束,发生相关情况时,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2)施工图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增减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3)工程量按实结算,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综合单价变化的风险。 4)变更、变动后的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调整: a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可按其综合单价确定。但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应对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按招标控制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投标总价/招标控制价总价)作为该子目的调价基准价;如投标报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调价基准价,则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仍执行投标报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如投标报价中的该子目综合单价>调价基准价,则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按调价基准价予以调整。除以上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其余均不因工程变更而调整综合单价。 b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项目,可参照其综合单价确定。 上述的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 c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市场信息价,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确认后的变更报价作为结算依据。对于无投标价且无市场信息价的新增材料按照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且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计入综合单价,该价格不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 (2)不可竞争费用中的环境保护税竣工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的规费调整,实际收取的规费是指项目建设需正常支付的规费,由于承包人管理等原因造成有权部门超额征收的部分和有权部门对本项目处罚性的征收部分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无相关缴费凭证的不予计取。 (3)人工工资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未施工的项目,竣工价款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包括措施费)。 (5)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政策性调整按政策性文件执行。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12.1.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其中预付款中包含【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施工队伍、机械设备进场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已完合格工程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各项隐蔽验收并形成检验记录。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按发包人确认的格式于每个月25日前将前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并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提交监理、跟踪审计与发包人。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书面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所有变更和签证必须执行《河西指挥部(国资集团)工程项目计量及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新城指工字[2014]67号、宁新城国资工字[2014]25号)和《河西指挥部(国资集团)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暂行办法》(宁新城指法字[2013]574号、宁新城国资法字[2013]220号文)等管理规定。如上述规定文件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经跟踪审计复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采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支付。 具体进度款支付阶段划分和支付比例: (1)工程完工,承包人书面申请,经监理、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金额的6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承包人移交相关竣工资料,承包人书面申请,经监理、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累计已完工程合格工程量对应金额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二者之间较低金额的80%; (3)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并承包人将结算审计资料归档,承包人书面申请,经监理、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7%(全额扣回发包人垫付的各项费用及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 (4)按结算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承包人质量保证的履行情况结算,在缺陷责任满,承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无息支付剩余部分的质量保修金。 注: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暂时未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因此停工,延期付款款项不计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承包人只能用于本工程有关的劳力、材料、机械等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如发现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被用于支付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发包人将立即停止付款; 2)发包人有权代缴代扣承包人逾期未缴纳的各项规费等; 3)发包人有权代扣代付承包人未支付水电费用; 4)关于社会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发包人不代缴代扣;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全额缴纳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因上述费用缴纳不及时造成工期、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即使本合同各方已经签署确认社会审计的结算审计结果,如发包人的股东或集团及集团其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有复审或政府审计的,最终以复审结果或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6)因该项目的建设方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项目付款方式及流程如下: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申请工程款,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由发包人向项目建设单位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按规定开具付款方为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5)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每两个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通用条款 12.4.4 条不适用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合同专用条款12.4.1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违约金和利息。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并汇总列入工程款各周期付款申请单。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工程完工,施工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工程技术资料齐全,承包人应在3日内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在3日内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审批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发生的相关人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承包人拒绝交付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及支付到期应付的进度款。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人承担工程的保管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范围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10000元/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施工现场及临时占地范围内的所有场地清理干净。 14. 竣工结算 本工程执行关于印发《河西指挥部(国资集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新城指法字[2013]573号、宁新城国资法字[2013]219号)、关于印发《河西指挥部(国资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复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新城指监字[2014]49号和宁新城国资监字[2014]13号)文件关于工程结算管理的规定。如上述规定文件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承包人相关承诺(如有);(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4)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5)开工、竣工报告;(6)工程影像资料;(7)施工水电费用等;(8)各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奖罚及相关资料;(9)竣工结算资料(含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翻样单、竣工图纸)。 14.2 竣工结算审核 通用条款 14.2 条不适用。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送发包人复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专用条款12.4.1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经复核,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竣工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4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付款申请单,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14天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应经审计部门审核,承包人应配合审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审计,具体审计时间由审计机构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如最终审计结论中的核减额中,承包方提交的结算价超过最终审定价8%(含)以上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核减额的4%,处罚金额在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质保期满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通用条款 14.4.2 条不适用。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专用条款12.4.1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不采用; (2)结算审定价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不采用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请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通用条款 16.1.2 条不采用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向承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计息。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做出合同内工作内容的调整,承包方对此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补偿任何费用。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若影响总工期的,则工期顺延,但不向承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向承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若影响总工期的,则工期顺延,但不向承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通用条款 16.1.3 条不采用。 通用条款 16.1.4 条不采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请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须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并不减轻其履行合同的责任。 1、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工期滞后于合同工期,每滞后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扣除。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未依据本合同履行义务,完成本工程范围的工作,发包人有权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A、工期延误:如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进度计划工作量的80%,造成整个工程不能按约如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将其中部分工程委托他人进行施工或停止支付工程款,委托他人进行施工产生的费用加收10%的管理费后从承包人的合同款内扣除。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进而导致发包人对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且该等违约责任超过约定的违约金的,承包人仍应向发包人赔偿超出的部分。 B、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技术文件(包括竣工图纸、签证等)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每迟一天,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继续交付上述技术文件的义务。 C、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每曝光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10万元的违约金。 D、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拒绝改正或改正2次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照【1】万元/次收取违约金,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累计超过2次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发包人损失,向承包人继续追偿。 E、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若承包人擅自停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1 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1.2 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1.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mm以上;下雪为30mm以上; 1.4 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1 工程本身(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遵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采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本合同中承包人应缴纳的违约金,均按发包人要求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于每次申请进度款前及时缴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 21.2本项目档案管理执行关于印发《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宁档[2006]34号)的通知、关于印发《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宁档[2008]80号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且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同时执行。 2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监理共同认为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施工不能满足本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退场,并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指定其他单位施工,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费用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4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和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利。承包人需在施工场地设置有关工程的广告,须征得发包人同意,须由发包人同意规划和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1.5发包人将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银行开设的专账账户。若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其它银行账户,发包人可酌情予以办理(该付款手续违反基建财务规定的除外),但除非事前已获发包人书面承诺外,付款期将不予保证,承包人须自行承担延迟付款所引起之利息及其它损失。 21.6所有工程变更引致的增加款项须由承包人详列其计算明细,并提请发包人指派的造价咨询顾问核实,其工作已完全妥善地完成。 21.7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承包人只能用于本工程有关的劳力、材料、机械等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如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用于支付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发包人将立即停止付款。 21.8承包人应按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承包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金。 21.9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宁政办发[2006]51号)文件和南京市清欠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宁清字(2006)86号)文件的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或未结清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予以补全,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全部民工工资结清证明申请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21.10本项目施工环境特殊,分散在各条城市道路上,交通疏导、夜间施工、机械多次进退场等措施费均需投标人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1本合同中所有涉及到的河西管委会/集团管理规定、文件、办法,如果河西管委会/集团进行更新,按更新后的执行。 21.12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1.13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含人身、设备、材料等)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1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15承包人进场的材料应自行保管和合理使用,其保管及使用损耗产生的费用自负。 21.16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4:廉洁合同 附件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中的相应质量保修条款执行,若有冲突以最长质量保修年限为准。除上述规定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保修期的规定。质量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4: 廉 政 协 议 书 为了确保 顺利进行,防止各种腐败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双方应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业主方面(包括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 1、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商索要和收授回扣等好处。 2、业主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商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业主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则接受承包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旅游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家属或则亲友从事与业主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承包商方面: 1、承包商应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不得向业主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承包商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业主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则达成默契。 3、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4、承包商不得为业主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5、承包商如发现业主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业主领导或则业主上级单位举报,业主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商进行报复。 四、业主发现承包商有违反本协或则采用任何手段行贿业主工作人员,业主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商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 由此给业主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 甲方(全称):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扬子江大道(华侨城段)污水建设工程 施工工作。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在施工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成立安全生产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乙方在施工前认真勘察现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并按甲方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实施安全施工。 4、乙方必须认真对各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施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护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乙方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会工程监理人员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设备、设施,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道、空洞、设备、设施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悬挂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且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上岗证,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的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 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执行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度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并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且指派专人值班。 14、乙方的施工用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擅自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气设备、违反规定乱拉电线等均属乙方违约。 15、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进行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6、乙方在施工前应自觉按规定向建邺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南京市住建委安监站、人社局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7、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不得隐瞒,同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保护现场排除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甲方负责将事故情况迅速上报给有关部门。因乙方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因多方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则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按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由多方协商解决。 18、甲方负责现场监督、纠正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中不安全因素。对乙方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安全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直至停工整顿,经核实整改合格后方批准施工,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9、其它: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安全施工检查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2)甲方对乙方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其他事故,有权参照相关规定做出经济处罚。 四、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 如我公司中标,在工程实施期间及竣工验收后,保证按时按期足额支付所有建筑工人及民工工资,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和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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