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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履约验收公告

· 2024-03-08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08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000-45449-007-01

二、合同名称: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第07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 JH23-210000-45449

四、项目名称: 全省地理国情监测(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机关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联系方式: 13604011977

供应商(乙方):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三队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452号

联系方式: 0415-62289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地类,并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及相关属性等。1住宅情况商品房(地上)、保障性住房(地上)2就学教育情况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3医疗情况医院(含方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设施4社会福利情况养老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福利设施5文体活动情况文化艺术场馆、社区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含独立足球场)6交通情况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站点(地铁站)、对外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地面)、停车楼(地上)7公用设施情况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消防站、邮政局(所)、供热厂8公园与绿地情况公园、绿地、广场9殡葬设施情况殡葬设施10水利设施情况水电站11城市安全韧性情况城市内涝积水点、应急避难场所(地上)12室外滑雪场情况室外滑雪场(含附属设施)13水域、交通网络情况河湖(含大型水库)岸线、河渠结构线,铁路(含高速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匝道中心线14建筑情况单体建筑的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15城市更新情况新增城市更新改造用地

履约要求: (一)依据表3-1第1-10项监测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细化采集:对于有独立用地的监测要素,在变更调查成果底图上进行细化采集,矢量化相关位置和范围,并标注相关属性;对于没有独立用地的监测要素,以单独图层表示其矢量位置,并标注相关属性。若监测时实地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二级类不一致,需进行标注,并按照国土变更调查外业举证相关要求进行举证。(二)依据表3-1第11、13、14、15项监测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补充采集: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范围)、面积(长度)及相关属性等,并按要求以点、线或面的形式进行表达或更新。(三)依据表3-1第1-10项监测内容及相关要求开展变化图斑提取:对于监测时实地原有监测要素改变为不需要监测的要素,对其范围进行标注,以单独图层表示其矢量位置。可基于最新遥感影像、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2022年城市国土监测数据,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日常监测、监督管理等业务中形成的变化图斑数据,提取变化图斑;也可以通过两期影像对比的方式,综合判断,提取符合要求的图斑;或者结合上述两种方式,综合开展。(四)依据表3-1第12项监测内容及相关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基于下发的全国室外滑雪场遥感监测图斑成果,对室外滑雪场监测图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滑雪场名称、滑雪场空间位置、滑雪场界线范围、滑雪道情况、滑雪场营业情况、滑雪场面积等,并对监测成果未能反映的室外滑雪场进行补测和调查。3.4.7 数据采集要求依据《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技术方案》对监测内容的要求,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以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2023年监测影像、专题资料等对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对象开展变化监测。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时,应遵循以下要求:3.4.7.1 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a)依据精度符合要求的正射影像确定地物边界或定位点时,若分界明显,采集精度一般应控制在5个像素以内;阴影、遮挡等特殊情况下,采集精度原则上应控制在10个像素以内。b)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时,最小上图面积200m2为基本要求,可采用年度国土变更中建设用地最小面积上图指标替代;如果有专题资料支持,最小图斑面积不受200m2的限制,即监测对象占地面积小于该指标时,也应进行采集。c)广场、公园、绿地只在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公园与绿地的范围内做细化采集,如某个广场、公

履约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 月2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全部成果整理与检查和验收,并将成果汇交至项目牵头单位。其中,2023年10月15日前按国家要求汇交成果至省级质检单位,2023年10月25日前按国家要求通过省级质检验收及完成成果整理,并将成果汇交至项目牵头单位,2024年1月15日前按省级方案要求完成全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2024年03月08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自然资源部四川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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